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执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镇北村康户组。
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长古路与泰山路交口研发楼12-1层。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3栋402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9)皖民终52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453709.6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签收但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和11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肥西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0000元,并解除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查封。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省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网络银行等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开展财产调查,发现***名下有1处房产,但已被多个案件查封且有银行贷款抵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明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钱义务已通过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33709.6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蒋祥东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王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