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人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人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镇海。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义。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人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000元及其相应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人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执215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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