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12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十七道街78号。
被执行人:***,男,回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凤凰山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一曼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汤智新,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2018)黑0104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1565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1426300元。我院再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11126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04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