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十七道街78号。
被执行人:***,男,回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凤凰山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一曼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汤智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的冻结予以解除冻结、划拨(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