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09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继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吕树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709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保华
审判员 樊英华
审判员 陈凤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兴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