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执保1360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黑0523民初7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无被保全人证件号码,无法网络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523民初764号之二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