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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213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水岩坝老虎坳农场。

法定代表人:谢容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184号。

法定代表人:何卫平。

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洁

书 记 员 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