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213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水岩坝老虎坳农场。
法定代表人:谢容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9号新兴小区184号。
法定代表人:何卫平。
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洁
书 记 员 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