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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214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水岩坝老虎坳农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1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671元,减半收取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2 审 判 员  汪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