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214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水岩坝老虎坳农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1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671元,减半收取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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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汪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