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星科技有限公司

亚美(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2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美(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露露,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元3层301号-302号。
法定代表人:娄锦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海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15层18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上诉人亚美(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蓝海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9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亚美(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473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亚美(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当日收到通知书,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及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亚美(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力
审判员刘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鑫
书记员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