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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廖**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星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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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3693号
申请执行人廖**,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娄锦锦,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新星科技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廖**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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