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明,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深星,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4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华,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德公司)与上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明、董深星、上诉人晶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华、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伟德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晶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罔顾生效判决认定的客观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计量的工程量,采信脱离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以鉴代审”,作出错误的判决。(一)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号判决)已认定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确认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为伟德公司当时已实际完成并审核认定的工程量对应价款,本案涉案工程总造价不可能少于该1.58亿元计量工程款,1.33亿元的造价鉴定结果等于否定了《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也等于推翻了3号判决认定的内容,因此,本案鉴定结论脱离实际,不应作为判案依据。(二)鉴定机构在一审质询时,表示没有参考采纳上述《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确认的计量数据,认为只是数据总项而没有细则,所以根据合同和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鉴定。这种鉴定方法严重脱离客观实际,出现总造价的鉴定结论1.33亿元低于双方已确认、且3号判决认定的工程进度款1.58亿元的情况,何况后期有大量的变更工程量被业主陆续批复下来。二、伟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与3号判决认定处理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不存在重叠。3号判决的案件是2014年立案,系以诉讼双方共同签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确认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作为判案依据,在2015年以及之后的2016年、2017年期间,业主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公司)将伟德公司施工的涉案变更工程陆续批复下来,金额合计约有1600多万元,由于业主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批复的时间滞后于工程施工完结的时间,所以这些变更的工程量才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批复完成,这些后期才批复完结的变更工程量没有包含在2014年8月29日计量支付的工程量之中,因为对变更的工程量没有批复下来就不会对之予以计量,所以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上述变更批复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是没有包含在该计量支付情况表的1.58亿元中,加上还存在遗漏计量的工程量以及内部承包合同之外还有许多钢筋棚、辅助道路等临时实施的工程也没有予以计量结算支付,3号判决并未涉及和处理,因此,伟德公司于2018年3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晶通公司结算支付5000万元的涉案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与3号判决认定处理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并不存在重叠,应予以支持。三、一审法院未按伟德公司的请求及鉴定机构的建议进行补充鉴定,未具体核实鉴定以上双方2014年8月计量之后的后期时间由业主陆续批复下来的1600多万元的变更工程量,以及未批复变更的额外增加工程费用,导致本案客观事实未予以查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伟德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伟德公司多次提出建议要求本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应按2014年8月29日计量的1.58亿元累计数量+(后期)已批复变更数量+未批复变更(额外增加工程费用+工程实施中增加款项)+替项目部履行合同发生费用的模式进行造价鉴定。否则势必造成鉴定工程量与3号判决认定处理的1.58亿元计量工程量存在重叠和难以甄别区分,鉴定机构于2020年9月出具《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二、三队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仅为1.33亿元。该鉴定造价数额与3号判决认定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显示的、截止2014年7月25日计量支付的进度款金额1.58亿元相差很大,鉴定结果根本不能作为依据,因此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第三、(五)3.条的意见,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补充鉴定,但一审法院却书面通知不准许补充鉴定,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明。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判允伟德公司的上诉所请,以维护伟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伟德公司在庭询时补充如下理由:本案实际上是对3号判决未处理的部分进行主张,包括质保金。在2014年7月25日截止日,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共同确认的质保金为7915831元,在3号判决中,质保金是暂扣的。质保金至今已达到返还条件,双方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已过去,且通车至今7年多,晶通公司不应暂扣质保金。质保金是涉案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晶通公司应该把质保金在本案中退回给伟德公司。

晶通公司辩称,伟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全部予以驳回。一、根据伟德公司的起诉,其主张的工程款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而伟德公司现否认鉴定结论即否认其诉请的依据,这足以证明伟德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鉴定意见书》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变更报告及业主批复,伟德公司所谓的未鉴定事项是其单方虚构、没有任何依据的款项,鉴定机构经审核业主的变更报告以及现场勘查后对伟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正确。伟德公司的主张违背客观事实,依法应全部予以驳回。(一)《鉴定意见书》已经涵盖了伟德公司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及伟德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本案自2018年一审立案至今经历长达两年的审理,前面大半年都是一审法院依据伟德公司的申请向业主调取所有的变更报告、批复和图纸,根本不存在任何遗漏,伟德公司的主张纯属子虚乌有。1.从鉴定内容看,结合《二队内部承包合同》第3.2条和《三队内部承包合同》第3.2条可知,伟德公司的施工范围是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K68+079.875至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鉴定意见书》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一审法院当时委托鉴定的范围是“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K68+079.875至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不存在遗漏鉴定。2.从鉴定材料看,伟德公司主张鉴定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纳入了鉴定材料范围,并根据伟德公司提供材料能否得到支持分别放在了《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即伟德公司所有提出的主张以及材料均经过了鉴定。3.从鉴定依据看,涉案鉴定包含了全部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变更报告。(二)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时也明确表达涉案鉴定已经涵盖了伟德公司的所有工程内容以及所有的变更批复,不存在任何遗漏。1.鉴定机构明确回复本次鉴定已包括伟德公司提出的补充鉴定事项,无需补充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庭询陈述,“本次鉴定是对原被告双方施工合同纠纷进行鉴定,我们是以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作为依据的。本次鉴定意见对第三大点第五项第三条相应的内容进行鉴定。”伟德公司提出补充鉴定的事项也就是《鉴定意见书》第三大点第五项第三条,而鉴定机构已经明确《鉴定意见书》本身就包含了该鉴定范围,本次鉴定实无补充鉴定的需要。2.鉴定机构明确回复鉴定范围已经包括了全部工程内容。鉴定机构明确回复法院,3号判决“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在我们鉴定的范围里面已包含了相应的鉴定内容”。即鉴定机构已将涉案工程内容全部纳入鉴定范围,不存在任何遗漏,无需补充鉴定。3.鉴定机构明确回复鉴定范围包括所有工程变更。伟德公司在庭审时承认“本次起诉基本已经批复完成了,现在的资料已经很完善了”,而鉴定机构也明确回复法院,“本次鉴定已经包括了已批复变更数量和没有批复的变更数量。”据此可知,鉴定机构再次从工程变更的角度回复法院本次鉴定已包含全部工程内容。(三)伟德公司自始至终均未能证明其上诉谎称的“遗漏”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本案事实可知,无论是一审庭审还是二审上诉,伟德公司均是以“莫须有”说辞进行陈述,但其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如其认为遗漏变更报告或批复,其完全可以提供或具体指出遗漏事项。其根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存在任何的“遗漏”,事实是法院已经依据伟德公司的申请调取了所有的变更报告、批复和图纸,根本不存在任何遗漏。三、伟德公司关于在原生效判决基础上进行鉴定本身就是违背客观事实,其声称补充鉴定的内容根本不存在。伟德公司要求按照2014年7月25日的计量表+已批复变更数量+未批复变更数量进行鉴定。事实上,伟德公司早已在3号判决中承认其在2014年7月25日之后没有再替T8合同标段进行过任何施工行为,双方实际处于停工状态。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72号判决)再次明确“双方在一审中均表示无需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采信《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并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截止2014年8月29日造价依据并无不当。”据此可知,3号判决和272号判决已经对涉案工程截止2014年8月29日的工程造价进行处理,而双方也确认在此之后均无施工。即伟德公司主张“补充鉴定方式”的工程内容并不存在,伟德公司建立在补充鉴定基础上的上诉理由显然违背客观事实,不应予以采纳。三、伟德公司提出补充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司法鉴定规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伟德公司申请补充鉴定的对象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一再让伟德公司明确补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或者补充鉴定的方式,但伟德公司均未能举证。实际上,伟德公司的“补充鉴定”纯属其虚构的“工程项目”或“要求违反合同约定抬高价格”,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不予支持。

晶通公司补充答辩意见,伟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根据涉案鉴定结果可知,一审判决的结算金额为101006818元,而3号判决中晶通公司已经通过自行支付和执行程序,共计向伟德公司支付103467539.44元,已远远超过涉案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应付款金额,所以伟德公司无权主张质保金。二、质保金退还条件需要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第4.5.1条。本案质保金没有达到退还条件,已经过另案的生效裁定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民申10132号民事裁定,驳回施工单位要求退回质保金的再审申请。基于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伟德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不符合条件。三、伟德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没有关于质保金事项,其在二审增加诉讼请求,不应予以处理。

晶通公司上诉请求:1.纠正一审判决书第26页第1段对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的采信意见,为不予采信、不予认可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前述应不予采信的五项合计金额为2772980.98元);2.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造价,将工程总造价101006818元纠正为××.0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伟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对一审判决的判项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在“工程鉴定总造价”认定中对于第2、4、5、7、8项选择性金额的采信存在错误,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一、一审法院采纳伟德公司无原件的证据违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本案中,伟德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供过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材料原件,一审法院采信该部分金额违背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二、一审法院采纳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证据违背客观事实。根据2020年10月20日的庭审笔录第8页第3段可知,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报告第五条第三款的选择性造价中序号4-8原告方(伟德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均为复印件”,而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采信该部分金额违背客观事实。三、一审法院认定违背已查明的事实。根据一审判决事实查明部分(第21页倒数第6行)可知,“序号1-8,序号14均为原告单方主张的金额且在鉴定启动至今,原告均未向被告提供任何的原件予以核查。”据此可知,一审法院明知伟德公司对该部分证据没有原件,也从未出示原件的,但仍违背客观事实采信该部分金额,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伟德公司辩称,一、既然晶通公司提出上诉,对鉴定意见提出不合理的质疑以及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程序,那么恰恰印证了伟德公司上诉意见中所主张的涉案鉴定报告脱离实际,违背已生效的3号判决所认定的经双方签名确认的事实。恳请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的鉴定意见,对本案予以发回重审或者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在案证据予以改判。二、伟德公司是“二包”,晶通公司是“一包”,在建设过程中,原件都在晶通公司保存,晶通公司发给伟德公司的资料也是复印件。业主对伟德公司是不认可的,业主是向晶通公司发放文件,再由晶通公司将复印件转给伟德公司。因此,伟德公司没有提交原件,应从管理方面进行解释。

伟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晶通公司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478161元,本息暂计58405365元);2.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由晶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晶通公司曾就涉案广乐高速T8合同段工程纠纷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晶通公司已给付伟德公司广乐高速T8合同段二队、三队工程款99618271元;2.伟德公司退还晶通公司超付广乐高速T8合同段二队、三队工程款315727元;3.伟德公司赔偿在广乐高速T8合同段二队、三队工程实施中因过错造成晶通公司的损失23744526元;4.伟德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伟德公司同时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1.晶通公司退回伟德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并从反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2.晶通公司根据2014年7月25日工程计量结果及相关款项依据支付已达付款条件的工程款6035157元给伟德公司,并从反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3.晶通公司根据2014年7月25日工程计量结果将非法截留的工程款29209135元退回给伟德公司,并从反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4.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晶通公司负担。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18271元;二、限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并从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限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9268.44元,并从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随后晶通公司、伟德公司不服该判决,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号判决查明的以下事实认定:伟德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机构类型属于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及有效期内经营)。晶通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2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机构类型属于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各种等级公路工程和桥梁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交通工程配套设施的制作、施工,销售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租赁筑路机械;加工金属结构件等。

2010年8月11日,发包人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高速)与承包人晶通公司签订一份《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T8施工合同),约定乐昌至广州+160至K82+000,长约17.84公里)土建工程由晶通公司负责施工,合同总价为645590990元,工期为608个日历天。

2011年3月22日,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0广乐北)-路基3队-01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三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三队合同之一),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74+663-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等工程交由伟德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70693787元,工程计量原则应严格按照T8施工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晶通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检验合格后才予以计量支付,每期的计量支付原则上根据伟德公司当月实际完工并经晶通公司、监理及业主确认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确定,再扣除伟德公司实际领用晶通公司供材金额、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的质保金以及其他应扣款及罚款。

2011年3月22日,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另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0广乐北)-路基3队-02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三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三队合同之二),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74+663-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等工程的施工劳务配合及其它辅助工作的配合工作交给伟德公司承包,合同工期为608天,承包价为21021087元,工程量计算方法为按伟德公司实际完成并经晶通公司最终批复的数量为计价依据,支付工程款方式为晶通公司收到业主拨付的每笔工程款后7天内向伟德公司拨付其应得款项,付款前伟德公司必须向晶通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晶通公司按规定从每笔所支付款项中扣留5%的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后3个月内返还。除非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包括了所有的劳务费、配合必备的机具费及材料费、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保险费(不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其中包括因天气因素、施工因素、当地条件、业主原因造成的窝工风险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2011年11月1日,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1广乐北)-路基2队-01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二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二队合同之一),双方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4+663段路基剩余土石方、路基剩余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剩余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剩余工程等交由伟德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80701004元,工程计量原则应严格按照T8施工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晶通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检验合格后才予以计量支付,每期的计量支付原则上根据伟德公司当月实际完工并经晶通公司、监理及业主确认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确定,再扣除伟德公司实际领用晶通公司供材金额、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的质保金以及其他应扣款及罚款。晶通公司每次付款前,伟德公司应按晶通公司财务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有效发票给晶通公司,如伟德公司不能通过正式发票及完税资料,晶通公司有权按合理的税率扣除伟德公司的工程款并代为缴纳开具税票,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伟德公司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经费为740139元,不随合同价的变化而变更。此外,为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确保工程质量,该项目在合同100章单列总额为740139元的优质工程奖,包括质量管理奖及优秀工程奖,用于奖励施工期间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中优胜者。工程不设预付款,伟德公司须自筹资金用于前期的准备工作,伟德公司在签订二队合同之一前应向晶通公司提交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伟德公司对该工程实行“包符合技术规范、包达到建设规模……包工程造价、包竣工资料”的“八包”承诺,除此之外,伟德公司还应自行完成工程的所有劳务、除晶通公司指定供材外的所有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及相应的燃油润料、成品、半成品、模板、支架等,还必须自行提供完成工程的所有其它与工程有关的物品。该工程总工期为608天。伟德公司必须文明施工,做好环保措施,处理好与当地的各种关系,防止事故干扰和污染环境,满足当地村民及政府的要求积极协助晶通公司处理好与业主、监理、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等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关系。

此外,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另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1广乐北)-路基2队-02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二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二队合同之二),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4+663段路基剩余土石方、路基剩余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剩余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剩余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劳务配合及其它辅助工作的配合工作交给伟德公司承包,合同工期为608天,承包价为22963559元,工程量计算方法为按伟德公司实际完成并经晶通公司最终批复的数量为计价依据,支付工程款方式为晶通公司收到业主拨付的每笔工程款后7天内向伟德公司拨付其应得款项,付款前伟德公司必须向晶通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晶通公司按规定从每笔所支付款项中扣留5%的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后3个月内返还。除非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包括了所有的劳务费、配合必备的机具费及材料费、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保险费(不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其中包括因天气因素、施工因素、当地条件、业主原因造成的窝工风险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伟德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合作前期双方均大致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作关系还算融洽,伟德公司还因工程进度快、质量高而获得路基交验奖1106213元。但从2013年头开始,晶通公司开始陆续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以及其他各种问题,导致伟德公司现场施工缓慢,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为此,晶通公司屡次被广乐高速、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韶关市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总监理办公室等部门发函通报批评,但情况仍没有得到改善。为保证广乐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能如期完工并投入使用,2014年3月27日,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韶关市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J2总监办、晶通公司、T8合同段路基二、三工区劳务队(伟德公司)以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公司)的代表在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三楼专门召开T8合同段二、三工区剩余工程指定分包协调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与本案有关联的是第一、五、六点):第一点、根据粤高路建[2014]34号精神,T8合同段二、三工区(K68+080~K77+420)剩余工程指定分包给长大公司负责实施。第五点、对于原劳务队伍提出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的要求,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市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给予协调处理,根据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的初步认定,T8项目部拖欠路基二、三队(伟德公司劳务中队)应付未付款项约800多万元(最终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额为准),为确保民工工资及社会的稳定,会议要求T8项目部在4月15日前支付首款500万元。第六点、存在争议的费用及未确定的变更,由T8标项目部和二、三工区(伟德公司劳务中队)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积极面对,先自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交由业主及地方政府仲裁解决或走法律程序处理。此后,长大公司接手了上述剩余工程的施工,而伟德公司则与晶通公司进行多次谈判,但均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双方亦未进行最终结算。

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年8月29日签署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显示,截止2014年7月25日(此后伟德公司没有再继续施工),路基二队已完工计价为77703019元,安全经费740139元(无需扣款),路基三队已完工计价为78083988元,安全经费614380元(无需扣款),路基交验奖1106213元(扣除税款55311元),合计为158247828元。上述款项中,路基二队应扣除材料款21126550元,扣除质保金3922317元,扣除税金664438元,其他扣款589230元,故路基二队按计量可支付51400573元。路基三队应扣除材料款23586869元,扣除质保金3993514元,扣除税金977484元,其他扣款1531756元,故路基三队按计量可支付47994364元。两队按计量可支付合计总额为101800358元,但该表下方注明路基二三队预制C25混凝土镶边工程款合计862448.44元不包含在该表中。晶通公司职员雷正阳及伟德公司职员胡启贤均在《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签名确认。另据晶通公司提交的也是计算截止2014年7月25日的《伟德公司广乐T8标二三队项目计量支付情况汇总表》显示,截止2014年7月25日,晶通公司对伟德公司路基二三队应付款合计为156893309(未包含安全生产经费)元,应扣款为46636884元,暂扣质保金7915831元,扣税金892500元,暂扣诉讼费用2145550元,实际应支付99302544元,已支付99618271元,实际欠付金额为-315727元。但该汇总表中只有晶通公司公章。2014年9月27日,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作出“粤广乐韶管工[2014]757号《关于发放T8~T13合同段标杆工程考核奖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同意发放T8合同段标杆工程奖励金1247104元。

现伟德公司认为晶通公司欠付的合同内工程款为18888781元,另晶通公司还需支付的合同外工程费用为26038423元,两项目合计晶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为44927204元,从而提出前述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伟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请求该院摇珠确定专业机构对伟德公司建设施工的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公开摇珠后确定至衡公司为本案鉴定机构。随后一审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向至衡公司递交了补充鉴定函,函中明确3号判决中是否已对T8段伟德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伟德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总工程款是多少?整个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依照至衡公司的鉴定函件要求多次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伟德公司、晶通公司释明提交本案鉴定的各项书证的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鉴定意见稿形成前,也按鉴定公司请求书面通知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到鉴定部门参加了造价核对,至衡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稿(一、二、三版)》也均让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依法保障了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权利。2020年9月22日,至衡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一、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计算出确定性的鉴定造价为133534073.05元;二、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计算出推断性鉴定造价为44092700元。该项目“扣减路基二、三队甲供材料”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初步结算表计算出金额为44713419元;三、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计算出选择性的鉴定造价为16466999.86元。选择性的鉴定造价由15小项目组成。其中,1.本项目工程变更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本标段及其他标段合同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单价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资料均无相关约定,而且未提供可计算投标下浮率的资料。根据伟德公司的书面回复意见为应按照工程变更报告中约定的新增单价计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应按照工程变更报告中约定的新增单价乘以比例系数(根据类似项目的分包单价除以业主单价)。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9606707.28元。2.本项目“路基三队土方补差和C25砼预制块补助”根据原告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费用确认单中只有班组和项目部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579408元。3.本项目“尤特台风保险赔付和K70+600右侧保险赔付”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年3月25日会议纪要中无参会人员的签名及签到表。而根据被告书面回复意见为不予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019016元。4.本项目“机械及材料费”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项目部梁场使用机械、材料费用确认单中只有路基二三队人员、T8标项目部合约部人员和T8标项目部经理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被告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3983.50元。5.本项目“银溪水电站便道工程”根据原告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帮项目部修建营盘村(银溪水电站便道)费用确认单中只有路基二队人员、T8标合约部人员和T8标工程部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46367元。6.本项目“香稻村阻工”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香稻村阻工受损清单中只有现场工程师和复核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49040元。7.本项目“新街互通BK0+280高压电线改迁"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费用确认单中只有路基二三队人员、T8标项目部合约部人员和T8标项目部经理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08850元。8.“桩基超方混凝土”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费用补偿说明中只有路基二三队人员、T8标项目部合约部人员和T8标项目部经理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704372.48元。9.本项目“因回收伟德公司竣工资料导致项目部延期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被告出具的“关于要求路基二、三队加快竣工资料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再次要求路基二、三队加快竣工资料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最后要求路基二、三队加快竣工资料编制工作的通知”以及无相关依据的费用计算表电子版。而根据原告的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220000元。10.本项目“三改工程速留问题完善费用”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关于要求路基二、三队及时完成引杨水渠清淤及修复的通知、广乐高速乳源段“三改”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和广乐高速乳源县三改遗留问题协调解决会议纪要”有被告与业主的签名盖章确认,无伟德公司的签名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01000元。11.本项目“扣代支路基二三队试验员费”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出金额为390000元,该资料只有施工队、合约主管、财务主管、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按合同要求已配备了实验人员,不同意扣减试验员工资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90000元。12.本项目“路基二三队其他扣款”根据被告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出金额为218020元,该资料只有施工队、合约主管、财务主管、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218020元。13.本项目“路基二三队罚款”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出金额为35200元,该资料只有施工队、合约主管、财务主管、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5200元。14.本项目“路基二三队100章费用”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资料,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依据晶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原则100%结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提供相应依据,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4054499元。15.本项目“扣项目部代为投入的安全经费”,扣除此项费用要在晶通公司已经对伟德公司发放安全生产保障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可凭用于安全生产范围内的有效财务票据到项目部申请支付,现有资料未提供)。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安全用品领用确认单中只有施工班组领用人和审核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项目部留有自己的安全经费,不得将项目部开支的安全经费分摊给施工队,而把自己的安全费用转化为项目利润,违背安全经费的使用原则,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71023.40元。(四)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关于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的部分。1.本项目“路基二三队2012年3月维修便道材料费用、路基三队YK1+260涵洞加高费用和路基三队2012年京珠北抗冰灾人员、机械费用”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2.本项目“五官庙0-5保险赔付、田围3-22保险赔付和K73+431-525右侧保险赔付”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3.本项目“劳动竞赛(优秀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路基交验劳动竞赛第一期考核奖金和第3阶段劳动竞赛优质奖”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协议包含在劳动竞赛奖中,但未提供路基二三队的详细基础资料,无法细分具体的部分和金额。4.本项目“伟德公司提出的合同外争议费用”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5.本项目“扣变压器安装使用费用1和扣变压器安装使用费用2”未提供变压器相关票据及一队、二队、三队、隧道队的各自分摊依据,无法细分具体的部分和金额。(五)根据一审法院工程造价补充鉴定函委托内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是否已对T8标段原告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总工程款是多少我司根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经鉴定,该民事判决书中已对路基二三队履约保证金、C25预制混凝土镶边工程款、税金以及工程款(含截止2014年8月29日进度计量、安全经费、路基交验奖)等事项进行判决,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有重叠;当事人双方一直未提供判决处理部分的详细基础资料,无法细分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的部分和金额。

上述《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组织伟德公司、晶通公司进行庭审质证,同时也书面通知了鉴定公司到庭就本案鉴定意见书相关事项接受了询问,随后也向至衡公司发出工程造价鉴定询问函。伟德公司质证认为,该份鉴定报告第七页的结论第五点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按照鉴定机构确定的造价为1.33亿元左右,该鉴定结果与3号判决已经查明认定的关于本案计量工程计度款1.58亿元,在数额上有较大冲突,根据3号判决第32页法院查明的部分,第九行至第十四行,已清楚查明双方在截止2014年7月25日的计量汇总表已经确认,晶通公司对伟德公司应付款合计为156893309元,并且在该判决书第63页第九行也认定该内部计量情况属于韶关中院据以判决的事实,而本案在该计量之后的2015年、2016年、2017年都有发生了继续批复变更的客观实际,因此之后的变更批复工程并未包含在该1.58亿元之中,所以本案实际的发生的工程量应大于1.58亿元,而至衡公司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只有1.33亿元,就连韶关中院的认定的计量部分(1.58亿元)都未达到,更何况在计量之后还有相继几千万元的变更批复工程量的存在,因此该鉴定书在第五页的第四行,鉴定书的第三、(五)、3条鉴定公司已经提出,本项目的造价鉴定,伟德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因此开庭前伟德公司已经根据造价公司的该意见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书面的补充鉴定申请,要求按照该条的意见予以补充鉴定。晶通公司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及启动鉴定的合法性有异议,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已经在3号判决予以处理,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也维持了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根本没有启动鉴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伟德公司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构成了重复诉讼。2、针对鉴定报告的具体意见,根据鉴定报告第五点鉴定结果及分析的具体意见,首先对于第五条第一款确定性的鉴定造价金额,对于该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因为总的工程造价应当扣减甲供材的扣款,合同依据是内部承包合同的第四点3.1和第四点3.2的约定,对于第五条第二款推断性的造价金额有异议,因为根据鉴定报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点的鉴定内容,鉴定机构已经明确伟德公司自认的甲供材扣款金额为44713419元,这与3号判决认定的甲供材扣款金额是相吻合的,详见3号判决第32页,推断性的鉴定造价应改为确定性的鉴定造价,且金额应该按照生效判决的确定金额为准。对于第五条第三款选择性的鉴定造价,序号1-8,序号14均为伟德公司单方主张的金额且在鉴定启动至今,伟德公司均未向晶通公司提供任何的原件予以核查,对这部分金额应不予支持,对于第五条第四款,鉴定机构已经明确该部分伟德公司提出的相应工程均没有资料也无法鉴定,对于该部分应通通不列入工程造价金额。根据鉴定报告意见的第五条第五款,鉴定机构已经明确本案的鉴定报告与3号判决存在重叠,本案实际构成重复诉讼。

至衡公司就本案鉴定相关问题予以书面复函,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意见书》是按本次鉴定委托内容,同时是根据伟德公司、晶通公司提交的各项书证得出鉴定结果。其称之所以没有采纳由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双方员工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确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作为鉴定依据,是因为该计量表只有汇总金额,无相对应金额的详细清单组成资料,无法计算该进度计量表以外的部分。同时,本案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与3号判决处理的部分存在重叠,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判决处理部分相对应的详细基础资料,故无法细分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部分和金额。另对选择性鉴定造价部分进行解释,并回复如下:“1.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进行鉴定分析,现场已无法勘验,无法确认。2.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2、4、5、7、8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但晶通公司在质证中提出签名伪造,不予认可;第3小项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3.25会议纪要中五参会人员的签名及签到表;第6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只有伟德公司当事人签名。3.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11、12、13、15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但伟德公司在质证中不同意计算;第9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只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名;第10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被告和业主的签名盖章确认,无伟德公司的签名确认;第14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资料;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依据晶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原则100%结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未提供相应依据,不同意计算。4.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9、10、11、12、13、15小项,我司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该部分均为扣减费用。”

2020年10月19日,伟德公司就《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三(五).3的意见向一审法院申请补充鉴定。经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伟德公司的补充鉴定请求的内容和模式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且晶通公司也明确表明不予同意,故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已生效的3号判决中,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签订的涉案《三队合同之一》《三队合同之二》《二队合同之一》《二队合同之二》均因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亦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最终结算,一审法院启动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待证事实有关。因此,晶通公司称本案伟德公司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伟德公司的起诉、晶通公司的答辩和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至衡公司作出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二、三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效力问题;二、伟德公司请求判令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一、至衡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效力问题。根据伟德公司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通过摇珠确定至衡公司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程序合法,本案鉴定在其鉴定资质范围内。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也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向至衡公司递交了补充鉴定函,函中明确3号判决中是否已对T8段伟德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伟德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总工程款是多少。上述《鉴定意见书》明确本次鉴定是按委托内容,并根据伟德公司、晶通公司提交的各项书证得出鉴定结果,之所以没有采纳由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员工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确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作为鉴定依据,是因为该计量表只有汇总金额,无相对应金额的详细清单组成资料,无法计算该进度计量表以外的部分。因此,在当事人未能提供详细清单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伟德公司至今也没有提供证据对该结论予以推翻,故至衡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认定有效,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且由于伟德公司的补充鉴定请求的内容和模式均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晶通公司也明确表明不予同意,故应不予准许。现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分析如下:一、确定性的鉴定造价133534073.05元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内容、结算原则、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图纸、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协议,按照各项资料计算得出,应予以确认;二、推断性的鉴定造价为-44092700元,由于该部分造价是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的,因此,该推断性的鉴定造价-44092700元应予以采信。三、选择性的鉴定造价为16466999元,该选择性造价由15小项组成,其中第1项造价9606707.28元,该项工程确实存在,只是双方对结算单价持有不同意见,晶通公司认为应按工程变更报告中约定的新增单价乘以比例系数,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投标存在下浮率,在没有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采信晶通公司与广乐公司结算的单价对该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进而得出第1项造价9606707.28元,没有不妥,应予以采信;第2、4、5、7、8项晶通公司认为伟德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上的签名是伟德公司伪造,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五项选择性造价,也应予以采信,上述6项合计为:12379688.26元。第3项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3.25会议纪要中无参会人员签名及签到表、第六项的证据上只有伟德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故第3项、第6项不应采信。第11、12、13、15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伟德公司在质证中不同意计算,但没有证据反驳,应予采信,上述4项合计为:814243.40元。第9小项的证据只有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没有伟德公司认可,不予采信。第10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被告和业主的签名盖章确认,无伟德公司的签名确认,不予采信。第14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资料;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依据晶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原则100%结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未提供相应依据,不同意计算,因此,不予认可。故最终认定选择性的鉴定造价为12379688.26元-814243.4元=11565445(四舍五入);四、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的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综合以上分析,确认《、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鉴定总造价为:[133534073元+(-44713419元)+11565445元]=101006818元。

二、伟德公司请求判令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二、三队工程经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现已作出《鉴定意见书》,经认定的工程鉴定总造价为101006818元,低于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员工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确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确认的按计量可支付的金额101800358元,而在3号判决中,由于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均认为不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已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并作为处理涉案诉求的定案依据,本案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与3号判决处理的部分存在重叠,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判决处理部分相对应的详细基础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细分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部分和金额,这一不利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伟德公司现请求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023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驳回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826.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142500元(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00000元),合计1481326.08元,由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晶通公司提交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于2014年4月11日向T8合同段项目部发出的粤广乐韶管计〔2014〕19号《关于转发T8合同段剩余工程进行特殊分包的复函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载明:“对二、三工区已完已计量的工程量、已完未计量工程量及存在争议费用等三部分的工程费用做好签认工作,解决你部与二、三工区原劳务班组的费用纠纷,做好原劳务班组的清理工程。”拟证明3号判决中《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对应伟德公司已经完工的所有工程,上述通知就是业主在2014年4月11日要求晶通公司提前对二、三工区已经完工的所有工程费用做好签认,完成清理,不存在伟德公司声称2014年8月29日的签认仅对应已计量部分。伟德公司质证,通知与本案涉及变更工程量的批复没有直接关联。该通知涉及已完未计量工程,宗旨是做好相关交接以及施工环境、正常秩序等内容,未涉及业主对变更工程量的批复。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4.2条及4.2.1条约定没有批复就不能计量,对晶通公司而言,如果业主没有批复是不计量的。

对晶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为,虽然通知要求T8合同段项目部对二、三工区已完已计量的工程量、已完未计量工程量及存在争议费用等三部分的工程费用做好签认工作,但《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仅列出计量数额,至于是否包括已完未计量工程量和争议费用并不明确,故无法据此达成晶通公司的证明目的。

二审期间,本院向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公司)发函,核实广乐公司与晶通公司是否就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晶通公司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完成决算审计,是否已向晶通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数额。广乐公司复函:一、关于广乐高速公路是否完成决算审计。广乐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须经企业内部审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目前,广乐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在省交通集团内部审计阶段。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问题。目前,按合同约定,晶通公司提供银行保函后置换了第T8合同段4%质保金25385298元,剩余1%质保金未置换。因广乐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尚未完成,质保金尚不具备退还条件,且省交通集团内部审计已经出现了审计核减额,广乐公司有权要求晶通公司将审计核减金额返还给广乐公司,若余额不足将从银行保函中扣还。具体质保金能否退还尚需待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最终完成方能确定。

伟德公司对上述复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一、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于2014年10月交付给业主通车使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均已届满,在晶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质保金退还的情况下,晶通公司应当向伟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即保证金。二、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基[2016]1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满3年及以上,承包人履行了质量缺陷期和保修义务,并通过了质量验收,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建设项目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不得以项目未通过决算审查、审计和竣工验收为由,拒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应将承包人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的规定,涉案工程交付使用至今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已超过,晶通公司作为分包的发包人,不得以工程项目未通过决算审查、审计和竣工验收为由,拒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应一次返还给承包施工方的伟德公司。三、复函是针对业主与晶通公司之间有效的中标合同而言,而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约束力不相同,银行方面不可能基于无效合同为伟德公司开具保函置换质保金。再者,回函中已明确说明晶通公司已通过保函的形式向业主领取了2500多万元质保金,而晶通公司的整个中标合同实际已全部肢解分包给了伟德公司等其他施工单位,晶通公司并没有任何实际施工,只是进行项目管理。晶通公司应当将从业主处实际取回的2500多万元质保金部分,按比例返还给伟德公司,不应继续长期扣留,分文不退。

晶通公司对广乐公司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认为:一、复函可证明伟德公司诉请返还质保金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伟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复函证明了涉案工程在集团审计过程中就已出现审计核减项,晶通公司有权依据最终审计决算结果向伟德公司另行主张权利。三、伟德公司并未提出质保金的诉请,对该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处理。

二审询问时,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均确认广乐高速公路于2014年9月28日全线通车。本院向伟德公司询问能否举证证明2014年8月29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的工程项目及详细情况、资料,伟德公司表示已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一审法院。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队合同之一》4.5.1条就“质量保证金”约定:每期支付时扣留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中五官庙大桥和门前冲大桥共2座大桥的质量保证金按2.5%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决算审计后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返还剩余部分;如工程质量评分未达到业主质量要求致使业主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则晶通公司相应不予返还伟德公司质量保证金。6.4.1条就“缺陷责任期”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2年,质量保修期5年,伟德公司在此期间须保证本工程的完善及迅速完成有关缺陷的维修。《三队合同之一》4.5.1条就“质量保证金”约定:每期支付时扣留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当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本合同承包合同价的5%后,停止逐期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决算审计后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返还剩余部分;如工程质量评分未达到业主质量要求致使业主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则晶通公司相应不予返还伟德公司质量保证金。6.4.1条就“缺陷责任期”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2年,质量保修期5年,伟德公司在此期间须保证本工程的完善及迅速完成有关缺陷的维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伟德公司、晶通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二、晶通公司是否还应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伟德公司认为至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偏离客观实际,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变更批复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没有包含在该计量支付情况表的1.58亿元中,加上还存在遗漏计量的工程量以及内部承包合同之外还有许多钢筋棚、辅助道路等临时实施的工程也没有予以计量结算支付,主张不应采信至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此,本院认为,伟德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总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据伟德公司的申请摇珠选定至衡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至衡公司已根据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一审法院向广乐公司调取的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和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的部分,并未遗漏项目。一审法院也已要求鉴定机构对3号判决中是否已对T8段伟德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伟德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及总工程款是多少的问题作补充鉴定。但伟德公司和晶通公司均未能提供3号判决处理部分的详细基础资料,故鉴定机构无法细分3号判决处理部分与涉案工程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的部分和金额。伟德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应按2014年8月29日计量的1.58亿元累计数量+后期批复变更数量+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替项目部履行合同发生费用的模式作出。首先,对于2014年8月29日之后批复变更的工程量是否包括在《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内,伟德公司主张未包括,晶通公司则主张已包括,其理由为:1.伟德公司所称的变更批复实际与过程中的计量是不同的概念,伟德公司主张的变更报告是最后结算用于核对过程中的计量是否正确。《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已经对应伟德公司所完工的所有工程。2.根据业主下发的(2014)19号文第2点内容,业主在2014年4月11日为了解决伟德公司上访闹事阻工的问题,要求晶通公司T8合同段项目部对伟德公司已完工已计量、未计量和存在争议的费用都要和伟德公司做好签认工作,所以才有《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3.伟德公司在3号判决承认其在2014年7月25日之后再没有继续施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对应伟德公司已完工的计价。4.伟德公司在3号判决中主张《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是其与晶通公司的结算价格,并要求晶通公司支付2000多万元的结算差价,这可构成伟德公司的自认。其次,鉴定机构曾复函给一审法院,载明《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只有汇总金额,无相对应金额的详细清单组成资料,无法计算该进度计量表以外的部分,无法确认计量表是否包含2014年8月29日之后才批复的变更工程。而从鉴定机构在二审时的回复来看,伟德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25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所附的几份月度计量申请表与《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的数额对不上。也就是说,依目前证据而言,无法确认2014年8月29日之后批复变更的工程量不包括在《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内。伟德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外增加工程以及替项目部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因此,以伟德公司提出的鉴定方式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没有事实依据。伟德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伟德公司申请补充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

晶通公司上诉以伟德公司未提交原件为由,主张不应采信《鉴定意见书》选择性鉴定造价中的第2项“路基三队土方补差和C25砼预制块补助”1579408元、第4项“机械及材料费”33983.50元、第5项“银溪水电站便道工程”346367元、第7项“新街互通BKO+280高压电线改迁”108850元、第8项“桩基超方混凝土”704372.48元。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第2、4、5、7、8项在项目部(或合约部)处均有人员签名,虽然伟德公司未能提交原件,但其作出解释:晶通公司因与业主方进行结算,故原件保存与晶通公司处。该解释符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第2、4、5、7、8项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晶通公司上述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情况来看,《鉴定意见书》中选择性意见第3项“尤特台风保险赔付和K70+600右侧保险赔付”1019016元,伟德公司提交的计量数据统计截止至2014年2月27日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载明,尤特台风保险赔付为1009016元。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不当。因此,依据《鉴定意见书》得出的涉案工程造价应为:133534073元+(-44092700元)+11565444.86元+1009016元=102015833.86元。鉴于伟德公司和晶通公司已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认涉案工程截止至2014年7月25日的工程计量为101800358元,加上扣减的质保金7915831元,为109716189元(101800358元+7915831元),多于依据《鉴定意见书》得出的涉案工程造价,故应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为准。

二、关于晶通公司是否还应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伟德公司上诉提出晶通公司应退还质保金7915831元;晶通公司认为伟德公司系于上诉期间才提出退还质保金,属于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审理。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伟德公司于上诉期间才提出退还质保金,但质保金实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伟德公司所提退还质保金并未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予以审理。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条件,二队合同之一和三队合同之一均作出约定,即在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决算审计后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返还剩余部分。虽然二队合同之一和三队合同之一属于无效合同,但对于结算问题可参照合同约定来处理。虽然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但从广乐公司出具的复函来看,广乐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处于广东省交通集团内部审计阶段,涉案工程尚未完成决算审计,广乐公司亦未向晶通公司返还全部质保金。因此,涉案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条件未能成就,伟德公司关于晶通公司向其支付质保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给付质保金的条件成就后,伟德公司可再向晶通公司主张质保金。结合上文论述,晶通公司在本案中无须再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伟德公司诉请晶通公司支付44927204元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伟德公司和晶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10.64元,由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3826.80元,由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983.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黄颖红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娟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中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明,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深星,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46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传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华,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德公司)与上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明、董深星、上诉人晶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华、杨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伟德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晶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罔顾生效判决认定的客观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计量的工程量,采信脱离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以鉴代审”,作出错误的判决。(一)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号判决)已认定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确认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为伟德公司当时已实际完成并审核认定的工程量对应价款,本案涉案工程总造价不可能少于该1.58亿元计量工程款,1.33亿元的造价鉴定结果等于否定了《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也等于推翻了3号判决认定的内容,因此,本案鉴定结论脱离实际,不应作为判案依据。(二)鉴定机构在一审质询时,表示没有参考采纳上述《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确认的计量数据,认为只是数据总项而没有细则,所以根据合同和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鉴定。这种鉴定方法严重脱离客观实际,出现总造价的鉴定结论1.33亿元低于双方已确认、且3号判决认定的工程进度款1.58亿元的情况,何况后期有大量的变更工程量被业主陆续批复下来。二、伟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与3号判决认定处理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不存在重叠。3号判决的案件是2014年立案,系以诉讼双方共同签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确认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作为判案依据,在2015年以及之后的2016年、2017年期间,业主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公司)将伟德公司施工的涉案变更工程陆续批复下来,金额合计约有1600多万元,由于业主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批复的时间滞后于工程施工完结的时间,所以这些变更的工程量才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批复完成,这些后期才批复完结的变更工程量没有包含在2014年8月29日计量支付的工程量之中,因为对变更的工程量没有批复下来就不会对之予以计量,所以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上述变更批复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是没有包含在该计量支付情况表的1.58亿元中,加上还存在遗漏计量的工程量以及内部承包合同之外还有许多钢筋棚、辅助道路等临时实施的工程也没有予以计量结算支付,3号判决并未涉及和处理,因此,伟德公司于2018年3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晶通公司结算支付5000万元的涉案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与3号判决认定处理的1.58亿元计量工程款并不存在重叠,应予以支持。三、一审法院未按伟德公司的请求及鉴定机构的建议进行补充鉴定,未具体核实鉴定以上双方2014年8月计量之后的后期时间由业主陆续批复下来的1600多万元的变更工程量,以及未批复变更的额外增加工程费用,导致本案客观事实未予以查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伟德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伟德公司多次提出建议要求本项目的工程造价鉴定应按2014年8月29日计量的1.58亿元累计数量+(后期)已批复变更数量+未批复变更(额外增加工程费用+工程实施中增加款项)+替项目部履行合同发生费用的模式进行造价鉴定。否则势必造成鉴定工程量与3号判决认定处理的1.58亿元计量工程量存在重叠和难以甄别区分,鉴定机构于2020年9月出具《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二、三队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仅为1.33亿元。该鉴定造价数额与3号判决认定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显示的、截止2014年7月25日计量支付的进度款金额1.58亿元相差很大,鉴定结果根本不能作为依据,因此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第三、(五)3.条的意见,书面申请一审法院补充鉴定,但一审法院却书面通知不准许补充鉴定,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明。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判允伟德公司的上诉所请,以维护伟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伟德公司在庭询时补充如下理由:本案实际上是对3号判决未处理的部分进行主张,包括质保金。在2014年7月25日截止日,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共同确认的质保金为7915831元,在3号判决中,质保金是暂扣的。质保金至今已达到返还条件,双方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已过去,且通车至今7年多,晶通公司不应暂扣质保金。质保金是涉案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晶通公司应该把质保金在本案中退回给伟德公司。

晶通公司辩称,伟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全部予以驳回。一、根据伟德公司的起诉,其主张的工程款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而伟德公司现否认鉴定结论即否认其诉请的依据,这足以证明伟德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鉴定意见书》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变更报告及业主批复,伟德公司所谓的未鉴定事项是其单方虚构、没有任何依据的款项,鉴定机构经审核业主的变更报告以及现场勘查后对伟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正确。伟德公司的主张违背客观事实,依法应全部予以驳回。(一)《鉴定意见书》已经涵盖了伟德公司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及伟德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本案自2018年一审立案至今经历长达两年的审理,前面大半年都是一审法院依据伟德公司的申请向业主调取所有的变更报告、批复和图纸,根本不存在任何遗漏,伟德公司的主张纯属子虚乌有。1.从鉴定内容看,结合《二队内部承包合同》第3.2条和《三队内部承包合同》第3.2条可知,伟德公司的施工范围是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K68+079.875至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鉴定意见书》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一审法院当时委托鉴定的范围是“广乐高速公路T8合同段K68+079.875至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不存在遗漏鉴定。2.从鉴定材料看,伟德公司主张鉴定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纳入了鉴定材料范围,并根据伟德公司提供材料能否得到支持分别放在了《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即伟德公司所有提出的主张以及材料均经过了鉴定。3.从鉴定依据看,涉案鉴定包含了全部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变更报告。(二)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时也明确表达涉案鉴定已经涵盖了伟德公司的所有工程内容以及所有的变更批复,不存在任何遗漏。1.鉴定机构明确回复本次鉴定已包括伟德公司提出的补充鉴定事项,无需补充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庭询陈述,“本次鉴定是对原被告双方施工合同纠纷进行鉴定,我们是以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作为依据的。本次鉴定意见对第三大点第五项第三条相应的内容进行鉴定。”伟德公司提出补充鉴定的事项也就是《鉴定意见书》第三大点第五项第三条,而鉴定机构已经明确《鉴定意见书》本身就包含了该鉴定范围,本次鉴定实无补充鉴定的需要。2.鉴定机构明确回复鉴定范围已经包括了全部工程内容。鉴定机构明确回复法院,3号判决“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在我们鉴定的范围里面已包含了相应的鉴定内容”。即鉴定机构已将涉案工程内容全部纳入鉴定范围,不存在任何遗漏,无需补充鉴定。3.鉴定机构明确回复鉴定范围包括所有工程变更。伟德公司在庭审时承认“本次起诉基本已经批复完成了,现在的资料已经很完善了”,而鉴定机构也明确回复法院,“本次鉴定已经包括了已批复变更数量和没有批复的变更数量。”据此可知,鉴定机构再次从工程变更的角度回复法院本次鉴定已包含全部工程内容。(三)伟德公司自始至终均未能证明其上诉谎称的“遗漏”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本案事实可知,无论是一审庭审还是二审上诉,伟德公司均是以“莫须有”说辞进行陈述,但其自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如其认为遗漏变更报告或批复,其完全可以提供或具体指出遗漏事项。其根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存在任何的“遗漏”,事实是法院已经依据伟德公司的申请调取了所有的变更报告、批复和图纸,根本不存在任何遗漏。三、伟德公司关于在原生效判决基础上进行鉴定本身就是违背客观事实,其声称补充鉴定的内容根本不存在。伟德公司要求按照2014年7月25日的计量表+已批复变更数量+未批复变更数量进行鉴定。事实上,伟德公司早已在3号判决中承认其在2014年7月25日之后没有再替T8合同标段进行过任何施工行为,双方实际处于停工状态。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72号判决)再次明确“双方在一审中均表示无需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采信《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并作为确定涉案工程截止2014年8月29日造价依据并无不当。”据此可知,3号判决和272号判决已经对涉案工程截止2014年8月29日的工程造价进行处理,而双方也确认在此之后均无施工。即伟德公司主张“补充鉴定方式”的工程内容并不存在,伟德公司建立在补充鉴定基础上的上诉理由显然违背客观事实,不应予以采纳。三、伟德公司提出补充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司法鉴定规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伟德公司申请补充鉴定的对象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一再让伟德公司明确补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或者补充鉴定的方式,但伟德公司均未能举证。实际上,伟德公司的“补充鉴定”纯属其虚构的“工程项目”或“要求违反合同约定抬高价格”,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不予支持。

晶通公司补充答辩意见,伟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根据涉案鉴定结果可知,一审判决的结算金额为101006818元,而3号判决中晶通公司已经通过自行支付和执行程序,共计向伟德公司支付103467539.44元,已远远超过涉案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应付款金额,所以伟德公司无权主张质保金。二、质保金退还条件需要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第4.5.1条。本案质保金没有达到退还条件,已经过另案的生效裁定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民申10132号民事裁定,驳回施工单位要求退回质保金的再审申请。基于同案同判的基本原则,伟德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不符合条件。三、伟德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没有关于质保金事项,其在二审增加诉讼请求,不应予以处理。

晶通公司上诉请求:1.纠正一审判决书第26页第1段对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的采信意见,为不予采信、不予认可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前述应不予采信的五项合计金额为2772980.98元);2.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造价,将工程总造价101006818元纠正为××.0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伟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对一审判决的判项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在“工程鉴定总造价”认定中对于第2、4、5、7、8项选择性金额的采信存在错误,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一、一审法院采纳伟德公司无原件的证据违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本案中,伟德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供过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材料原件,一审法院采信该部分金额违背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二、一审法院采纳选择性金额第2、4、5、7、8项证据违背客观事实。根据2020年10月20日的庭审笔录第8页第3段可知,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报告第五条第三款的选择性造价中序号4-8原告方(伟德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均为复印件”,而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采信该部分金额违背客观事实。三、一审法院认定违背已查明的事实。根据一审判决事实查明部分(第21页倒数第6行)可知,“序号1-8,序号14均为原告单方主张的金额且在鉴定启动至今,原告均未向被告提供任何的原件予以核查。”据此可知,一审法院明知伟德公司对该部分证据没有原件,也从未出示原件的,但仍违背客观事实采信该部分金额,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伟德公司辩称,一、既然晶通公司提出上诉,对鉴定意见提出不合理的质疑以及认为一审法院违反程序,那么恰恰印证了伟德公司上诉意见中所主张的涉案鉴定报告脱离实际,违背已生效的3号判决所认定的经双方签名确认的事实。恳请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的鉴定意见,对本案予以发回重审或者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在案证据予以改判。二、伟德公司是“二包”,晶通公司是“一包”,在建设过程中,原件都在晶通公司保存,晶通公司发给伟德公司的资料也是复印件。业主对伟德公司是不认可的,业主是向晶通公司发放文件,再由晶通公司将复印件转给伟德公司。因此,伟德公司没有提交原件,应从管理方面进行解释。

伟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晶通公司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478161元,本息暂计58405365元);2.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由晶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晶通公司曾就涉案广乐高速T8合同段工程纠纷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晶通公司已给付伟德公司广乐高速T8合同段二队、三队工程款99618271元;2.伟德公司退还晶通公司超付广乐高速T8合同段二队、三队工程款315727元;3.伟德公司赔偿在广乐高速T8合同段二队、三队工程实施中因过错造成晶通公司的损失23744526元;4.伟德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伟德公司同时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1.晶通公司退回伟德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并从反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2.晶通公司根据2014年7月25日工程计量结果及相关款项依据支付已达付款条件的工程款6035157元给伟德公司,并从反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3.晶通公司根据2014年7月25日工程计量结果将非法截留的工程款29209135元退回给伟德公司,并从反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4.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晶通公司负担。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18271元;二、限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并从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限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9268.44元,并从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驳回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随后晶通公司、伟德公司不服该判决,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号判决查明的以下事实认定:伟德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机构类型属于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及有效期内经营)。晶通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2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机构类型属于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各种等级公路工程和桥梁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交通工程配套设施的制作、施工,销售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租赁筑路机械;加工金属结构件等。

2010年8月11日,发包人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高速)与承包人晶通公司签订一份《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T8施工合同),约定乐昌至广州+160至K82+000,长约17.84公里)土建工程由晶通公司负责施工,合同总价为645590990元,工期为608个日历天。

2011年3月22日,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0广乐北)-路基3队-01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三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三队合同之一),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74+663-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等工程交由伟德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70693787元,工程计量原则应严格按照T8施工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晶通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检验合格后才予以计量支付,每期的计量支付原则上根据伟德公司当月实际完工并经晶通公司、监理及业主确认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确定,再扣除伟德公司实际领用晶通公司供材金额、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的质保金以及其他应扣款及罚款。

2011年3月22日,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另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0广乐北)-路基3队-02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三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三队合同之二),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74+663-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等工程的施工劳务配合及其它辅助工作的配合工作交给伟德公司承包,合同工期为608天,承包价为21021087元,工程量计算方法为按伟德公司实际完成并经晶通公司最终批复的数量为计价依据,支付工程款方式为晶通公司收到业主拨付的每笔工程款后7天内向伟德公司拨付其应得款项,付款前伟德公司必须向晶通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晶通公司按规定从每笔所支付款项中扣留5%的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后3个月内返还。除非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包括了所有的劳务费、配合必备的机具费及材料费、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保险费(不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其中包括因天气因素、施工因素、当地条件、业主原因造成的窝工风险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2011年11月1日,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1广乐北)-路基2队-01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二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二队合同之一),双方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4+663段路基剩余土石方、路基剩余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剩余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剩余工程等交由伟德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80701004元,工程计量原则应严格按照T8施工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晶通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检验合格后才予以计量支付,每期的计量支付原则上根据伟德公司当月实际完工并经晶通公司、监理及业主确认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确定,再扣除伟德公司实际领用晶通公司供材金额、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的质保金以及其他应扣款及罚款。晶通公司每次付款前,伟德公司应按晶通公司财务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有效发票给晶通公司,如伟德公司不能通过正式发票及完税资料,晶通公司有权按合理的税率扣除伟德公司的工程款并代为缴纳开具税票,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伟德公司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经费为740139元,不随合同价的变化而变更。此外,为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确保工程质量,该项目在合同100章单列总额为740139元的优质工程奖,包括质量管理奖及优秀工程奖,用于奖励施工期间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中优胜者。工程不设预付款,伟德公司须自筹资金用于前期的准备工作,伟德公司在签订二队合同之一前应向晶通公司提交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伟德公司对该工程实行“包符合技术规范、包达到建设规模……包工程造价、包竣工资料”的“八包”承诺,除此之外,伟德公司还应自行完成工程的所有劳务、除晶通公司指定供材外的所有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及相应的燃油润料、成品、半成品、模板、支架等,还必须自行提供完成工程的所有其它与工程有关的物品。该工程总工期为608天。伟德公司必须文明施工,做好环保措施,处理好与当地的各种关系,防止事故干扰和污染环境,满足当地村民及政府的要求积极协助晶通公司处理好与业主、监理、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等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关系。

此外,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另行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GT(C2011广乐北)-路基2队-02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路基工程二队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二队合同之二),约定晶通公司将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4+663段路基剩余土石方、路基剩余排水及防护(不含植草及高边坡锚杆锚索工程)工程、桥涵剩余工程(不含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改路改沟剩余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劳务配合及其它辅助工作的配合工作交给伟德公司承包,合同工期为608天,承包价为22963559元,工程量计算方法为按伟德公司实际完成并经晶通公司最终批复的数量为计价依据,支付工程款方式为晶通公司收到业主拨付的每笔工程款后7天内向伟德公司拨付其应得款项,付款前伟德公司必须向晶通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且晶通公司按规定从每笔所支付款项中扣留5%的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后3个月内返还。除非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包括了所有的劳务费、配合必备的机具费及材料费、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税)、保险费(不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管理费、利润等其他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其中包括因天气因素、施工因素、当地条件、业主原因造成的窝工风险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伟德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合作前期双方均大致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作关系还算融洽,伟德公司还因工程进度快、质量高而获得路基交验奖1106213元。但从2013年头开始,晶通公司开始陆续出现拖欠工程进度款以及其他各种问题,导致伟德公司现场施工缓慢,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为此,晶通公司屡次被广乐高速、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韶关市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总监理办公室等部门发函通报批评,但情况仍没有得到改善。为保证广乐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能如期完工并投入使用,2014年3月27日,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韶关市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J2总监办、晶通公司、T8合同段路基二、三工区劳务队(伟德公司)以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大公司)的代表在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三楼专门召开T8合同段二、三工区剩余工程指定分包协调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与本案有关联的是第一、五、六点):第一点、根据粤高路建[2014]34号精神,T8合同段二、三工区(K68+080~K77+420)剩余工程指定分包给长大公司负责实施。第五点、对于原劳务队伍提出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的要求,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市广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给予协调处理,根据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的初步认定,T8项目部拖欠路基二、三队(伟德公司劳务中队)应付未付款项约800多万元(最终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额为准),为确保民工工资及社会的稳定,会议要求T8项目部在4月15日前支付首款500万元。第六点、存在争议的费用及未确定的变更,由T8标项目部和二、三工区(伟德公司劳务中队)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积极面对,先自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交由业主及地方政府仲裁解决或走法律程序处理。此后,长大公司接手了上述剩余工程的施工,而伟德公司则与晶通公司进行多次谈判,但均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双方亦未进行最终结算。

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年8月29日签署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显示,截止2014年7月25日(此后伟德公司没有再继续施工),路基二队已完工计价为77703019元,安全经费740139元(无需扣款),路基三队已完工计价为78083988元,安全经费614380元(无需扣款),路基交验奖1106213元(扣除税款55311元),合计为158247828元。上述款项中,路基二队应扣除材料款21126550元,扣除质保金3922317元,扣除税金664438元,其他扣款589230元,故路基二队按计量可支付51400573元。路基三队应扣除材料款23586869元,扣除质保金3993514元,扣除税金977484元,其他扣款1531756元,故路基三队按计量可支付47994364元。两队按计量可支付合计总额为101800358元,但该表下方注明路基二三队预制C25混凝土镶边工程款合计862448.44元不包含在该表中。晶通公司职员雷正阳及伟德公司职员胡启贤均在《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签名确认。另据晶通公司提交的也是计算截止2014年7月25日的《伟德公司广乐T8标二三队项目计量支付情况汇总表》显示,截止2014年7月25日,晶通公司对伟德公司路基二三队应付款合计为156893309(未包含安全生产经费)元,应扣款为46636884元,暂扣质保金7915831元,扣税金892500元,暂扣诉讼费用2145550元,实际应支付99302544元,已支付99618271元,实际欠付金额为-315727元。但该汇总表中只有晶通公司公章。2014年9月27日,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作出“粤广乐韶管工[2014]757号《关于发放T8~T13合同段标杆工程考核奖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同意发放T8合同段标杆工程奖励金1247104元。

现伟德公司认为晶通公司欠付的合同内工程款为18888781元,另晶通公司还需支付的合同外工程费用为26038423元,两项目合计晶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为44927204元,从而提出前述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伟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请求该院摇珠确定专业机构对伟德公司建设施工的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公开摇珠后确定至衡公司为本案鉴定机构。随后一审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向至衡公司递交了补充鉴定函,函中明确3号判决中是否已对T8段伟德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伟德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总工程款是多少?整个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依照至衡公司的鉴定函件要求多次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伟德公司、晶通公司释明提交本案鉴定的各项书证的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鉴定意见稿形成前,也按鉴定公司请求书面通知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到鉴定部门参加了造价核对,至衡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稿(一、二、三版)》也均让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依法保障了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权利。2020年9月22日,至衡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一、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计算出确定性的鉴定造价为133534073.05元;二、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计算出推断性鉴定造价为44092700元。该项目“扣减路基二、三队甲供材料”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初步结算表计算出金额为44713419元;三、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按照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计算出选择性的鉴定造价为16466999.86元。选择性的鉴定造价由15小项目组成。其中,1.本项目工程变更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本标段及其他标段合同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单价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资料均无相关约定,而且未提供可计算投标下浮率的资料。根据伟德公司的书面回复意见为应按照工程变更报告中约定的新增单价计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应按照工程变更报告中约定的新增单价乘以比例系数(根据类似项目的分包单价除以业主单价)。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9606707.28元。2.本项目“路基三队土方补差和C25砼预制块补助”根据原告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费用确认单中只有班组和项目部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579408元。3.本项目“尤特台风保险赔付和K70+600右侧保险赔付”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年3月25日会议纪要中无参会人员的签名及签到表。而根据被告书面回复意见为不予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019016元。4.本项目“机械及材料费”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项目部梁场使用机械、材料费用确认单中只有路基二三队人员、T8标项目部合约部人员和T8标项目部经理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被告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3983.50元。5.本项目“银溪水电站便道工程”根据原告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帮项目部修建营盘村(银溪水电站便道)费用确认单中只有路基二队人员、T8标合约部人员和T8标工程部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46367元。6.本项目“香稻村阻工”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香稻村阻工受损清单中只有现场工程师和复核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49040元。7.本项目“新街互通BK0+280高压电线改迁"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费用确认单中只有路基二三队人员、T8标项目部合约部人员和T8标项目部经理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08850元。8.“桩基超方混凝土”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路基二三队工程数量结算表及其附件资料中的费用补偿说明中只有路基二三队人员、T8标项目部合约部人员和T8标项目部经理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能提供有效作证资料,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704372.48元。9.本项目“因回收伟德公司竣工资料导致项目部延期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被告出具的“关于要求路基二、三队加快竣工资料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再次要求路基二、三队加快竣工资料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最后要求路基二、三队加快竣工资料编制工作的通知”以及无相关依据的费用计算表电子版。而根据原告的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220000元。10.本项目“三改工程速留问题完善费用”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关于要求路基二、三队及时完成引杨水渠清淤及修复的通知、广乐高速乳源段“三改”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和广乐高速乳源县三改遗留问题协调解决会议纪要”有被告与业主的签名盖章确认,无伟德公司的签名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01000元。11.本项目“扣代支路基二三队试验员费”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出金额为390000元,该资料只有施工队、合约主管、财务主管、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按合同要求已配备了实验人员,不同意扣减试验员工资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90000元。12.本项目“路基二三队其他扣款”根据被告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出金额为218020元,该资料只有施工队、合约主管、财务主管、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218020元。13.本项目“路基二三队罚款”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出金额为35200元,该资料只有施工队、合约主管、财务主管、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35200元。14.本项目“路基二三队100章费用”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资料,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依据晶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原则100%结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未提供相应依据,不同意计算。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4054499元。15.本项目“扣项目部代为投入的安全经费”,扣除此项费用要在晶通公司已经对伟德公司发放安全生产保障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可凭用于安全生产范围内的有效财务票据到项目部申请支付,现有资料未提供)。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安全用品领用确认单中只有施工班组领用人和审核人员签名并未盖章确认,而且未提供能证明人员身份的资料。而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项目部留有自己的安全经费,不得将项目部开支的安全经费分摊给施工队,而把自己的安全费用转化为项目利润,违背安全经费的使用原则,不同意扣减费用。该部分的选择性鉴定造价为171023.40元。(四)根据一审法院司法委托评估鉴定委托书内容:“对广乐高速项目第T8合同段K68+079.875K77+420段路基所有土石方、路基排水及防护、桥涵工程、改路改沟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关于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的部分。1.本项目“路基二三队2012年3月维修便道材料费用、路基三队YK1+260涵洞加高费用和路基三队2012年京珠北抗冰灾人员、机械费用”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2.本项目“五官庙0-5保险赔付、田围3-22保险赔付和K73+431-525右侧保险赔付”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3.本项目“劳动竞赛(优秀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路基交验劳动竞赛第一期考核奖金和第3阶段劳动竞赛优质奖”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协议包含在劳动竞赛奖中,但未提供路基二三队的详细基础资料,无法细分具体的部分和金额。4.本项目“伟德公司提出的合同外争议费用”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5.本项目“扣变压器安装使用费用1和扣变压器安装使用费用2”未提供变压器相关票据及一队、二队、三队、隧道队的各自分摊依据,无法细分具体的部分和金额。(五)根据一审法院工程造价补充鉴定函委托内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是否已对T8标段原告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总工程款是多少我司根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经鉴定,该民事判决书中已对路基二三队履约保证金、C25预制混凝土镶边工程款、税金以及工程款(含截止2014年8月29日进度计量、安全经费、路基交验奖)等事项进行判决,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有重叠;当事人双方一直未提供判决处理部分的详细基础资料,无法细分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的部分和金额。

上述《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组织伟德公司、晶通公司进行庭审质证,同时也书面通知了鉴定公司到庭就本案鉴定意见书相关事项接受了询问,随后也向至衡公司发出工程造价鉴定询问函。伟德公司质证认为,该份鉴定报告第七页的结论第五点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按照鉴定机构确定的造价为1.33亿元左右,该鉴定结果与3号判决已经查明认定的关于本案计量工程计度款1.58亿元,在数额上有较大冲突,根据3号判决第32页法院查明的部分,第九行至第十四行,已清楚查明双方在截止2014年7月25日的计量汇总表已经确认,晶通公司对伟德公司应付款合计为156893309元,并且在该判决书第63页第九行也认定该内部计量情况属于韶关中院据以判决的事实,而本案在该计量之后的2015年、2016年、2017年都有发生了继续批复变更的客观实际,因此之后的变更批复工程并未包含在该1.58亿元之中,所以本案实际的发生的工程量应大于1.58亿元,而至衡公司的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只有1.33亿元,就连韶关中院的认定的计量部分(1.58亿元)都未达到,更何况在计量之后还有相继几千万元的变更批复工程量的存在,因此该鉴定书在第五页的第四行,鉴定书的第三、(五)、3条鉴定公司已经提出,本项目的造价鉴定,伟德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因此开庭前伟德公司已经根据造价公司的该意见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书面的补充鉴定申请,要求按照该条的意见予以补充鉴定。晶通公司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及启动鉴定的合法性有异议,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已经在3号判决予以处理,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也维持了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根本没有启动鉴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伟德公司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构成了重复诉讼。2、针对鉴定报告的具体意见,根据鉴定报告第五点鉴定结果及分析的具体意见,首先对于第五条第一款确定性的鉴定造价金额,对于该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因为总的工程造价应当扣减甲供材的扣款,合同依据是内部承包合同的第四点3.1和第四点3.2的约定,对于第五条第二款推断性的造价金额有异议,因为根据鉴定报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点的鉴定内容,鉴定机构已经明确伟德公司自认的甲供材扣款金额为44713419元,这与3号判决认定的甲供材扣款金额是相吻合的,详见3号判决第32页,推断性的鉴定造价应改为确定性的鉴定造价,且金额应该按照生效判决的确定金额为准。对于第五条第三款选择性的鉴定造价,序号1-8,序号14均为伟德公司单方主张的金额且在鉴定启动至今,伟德公司均未向晶通公司提供任何的原件予以核查,对这部分金额应不予支持,对于第五条第四款,鉴定机构已经明确该部分伟德公司提出的相应工程均没有资料也无法鉴定,对于该部分应通通不列入工程造价金额。根据鉴定报告意见的第五条第五款,鉴定机构已经明确本案的鉴定报告与3号判决存在重叠,本案实际构成重复诉讼。

至衡公司就本案鉴定相关问题予以书面复函,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意见书》是按本次鉴定委托内容,同时是根据伟德公司、晶通公司提交的各项书证得出鉴定结果。其称之所以没有采纳由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双方员工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确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作为鉴定依据,是因为该计量表只有汇总金额,无相对应金额的详细清单组成资料,无法计算该进度计量表以外的部分。同时,本案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与3号判决处理的部分存在重叠,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判决处理部分相对应的详细基础资料,故无法细分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部分和金额。另对选择性鉴定造价部分进行解释,并回复如下:“1.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进行鉴定分析,现场已无法勘验,无法确认。2.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2、4、5、7、8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但晶通公司在质证中提出签名伪造,不予认可;第3小项根据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3.25会议纪要中五参会人员的签名及签到表;第6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只有伟德公司当事人签名。3.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11、12、13、15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但伟德公司在质证中不同意计算;第9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只有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名;第10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被告和业主的签名盖章确认,无伟德公司的签名确认;第14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资料;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依据晶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原则100%结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未提供相应依据,不同意计算。4.本项目“(2018)乳法技鉴字第6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五、鉴定结果及分析(三)选择性鉴定部分:9、10、11、12、13、15小项,我司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该部分均为扣减费用。”

2020年10月19日,伟德公司就《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三(五).3的意见向一审法院申请补充鉴定。经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伟德公司的补充鉴定请求的内容和模式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且晶通公司也明确表明不予同意,故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已生效的3号判决中,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签订的涉案《三队合同之一》《三队合同之二》《二队合同之一》《二队合同之二》均因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亦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最终结算,一审法院启动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待证事实有关。因此,晶通公司称本案伟德公司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伟德公司的起诉、晶通公司的答辩和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至衡公司作出的《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二、三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效力问题;二、伟德公司请求判令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一、至衡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效力问题。根据伟德公司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通过摇珠确定至衡公司为本案的鉴定机构,程序合法,本案鉴定在其鉴定资质范围内。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也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向至衡公司递交了补充鉴定函,函中明确3号判决中是否已对T8段伟德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伟德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总工程款是多少。上述《鉴定意见书》明确本次鉴定是按委托内容,并根据伟德公司、晶通公司提交的各项书证得出鉴定结果,之所以没有采纳由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员工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确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作为鉴定依据,是因为该计量表只有汇总金额,无相对应金额的详细清单组成资料,无法计算该进度计量表以外的部分。因此,在当事人未能提供详细清单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伟德公司至今也没有提供证据对该结论予以推翻,故至衡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应认定有效,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且由于伟德公司的补充鉴定请求的内容和模式均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晶通公司也明确表明不予同意,故应不予准许。现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分析如下:一、确定性的鉴定造价133534073.05元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内容、结算原则、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图纸、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协议,按照各项资料计算得出,应予以确认;二、推断性的鉴定造价为-44092700元,由于该部分造价是根据晶通公司提供的月度批复证书计算的,因此,该推断性的鉴定造价-44092700元应予以采信。三、选择性的鉴定造价为16466999元,该选择性造价由15小项组成,其中第1项造价9606707.28元,该项工程确实存在,只是双方对结算单价持有不同意见,晶通公司认为应按工程变更报告中约定的新增单价乘以比例系数,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投标存在下浮率,在没有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采信晶通公司与广乐公司结算的单价对该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进而得出第1项造价9606707.28元,没有不妥,应予以采信;第2、4、5、7、8项晶通公司认为伟德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上的签名是伟德公司伪造,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该五项选择性造价,也应予以采信,上述6项合计为:12379688.26元。第3项伟德公司提供的2014.3.25会议纪要中无参会人员签名及签到表、第六项的证据上只有伟德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故第3项、第6项不应采信。第11、12、13、15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伟德公司在质证中不同意计算,但没有证据反驳,应予采信,上述4项合计为:814243.40元。第9小项的证据只有晶通公司工作人员签名,没有伟德公司认可,不予采信。第10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项书证有被告和业主的签名盖章确认,无伟德公司的签名确认,不予采信。第14小项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资料;根据伟德公司书面回复意见为依据晶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结算原则100%结算,而根据晶通公司书面回复意见未提供相应依据,不同意计算,因此,不予认可。故最终认定选择性的鉴定造价为12379688.26元-814243.4元=11565445(四舍五入);四、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的部分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综合以上分析,确认《、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鉴定总造价为:[133534073元+(-44713419元)+11565445元]=101006818元。

二、伟德公司请求判令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以最终鉴定造价为准)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二、三队工程经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现已作出《鉴定意见书》,经认定的工程鉴定总造价为101006818元,低于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员工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确认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中确认的按计量可支付的金额101800358元,而在3号判决中,由于伟德公司、晶通公司均认为不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已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并作为处理涉案诉求的定案依据,本案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与3号判决处理的部分存在重叠,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提供判决处理部分相对应的详细基础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细分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部分和金额,这一不利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伟德公司现请求晶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4927204元及支付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023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驳回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826.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142500元(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00000元),合计1481326.08元,由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晶通公司提交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韶关管理处于2014年4月11日向T8合同段项目部发出的粤广乐韶管计〔2014〕19号《关于转发T8合同段剩余工程进行特殊分包的复函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载明:“对二、三工区已完已计量的工程量、已完未计量工程量及存在争议费用等三部分的工程费用做好签认工作,解决你部与二、三工区原劳务班组的费用纠纷,做好原劳务班组的清理工程。”拟证明3号判决中《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对应伟德公司已经完工的所有工程,上述通知就是业主在2014年4月11日要求晶通公司提前对二、三工区已经完工的所有工程费用做好签认,完成清理,不存在伟德公司声称2014年8月29日的签认仅对应已计量部分。伟德公司质证,通知与本案涉及变更工程量的批复没有直接关联。该通知涉及已完未计量工程,宗旨是做好相关交接以及施工环境、正常秩序等内容,未涉及业主对变更工程量的批复。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4.2条及4.2.1条约定没有批复就不能计量,对晶通公司而言,如果业主没有批复是不计量的。

对晶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为,虽然通知要求T8合同段项目部对二、三工区已完已计量的工程量、已完未计量工程量及存在争议费用等三部分的工程费用做好签认工作,但《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仅列出计量数额,至于是否包括已完未计量工程量和争议费用并不明确,故无法据此达成晶通公司的证明目的。

二审期间,本院向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公司)发函,核实广乐公司与晶通公司是否就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项目第T8合同段晶通公司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完成决算审计,是否已向晶通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数额。广乐公司复函:一、关于广乐高速公路是否完成决算审计。广乐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按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须经企业内部审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目前,广乐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在省交通集团内部审计阶段。二、关于质量保证金的问题。目前,按合同约定,晶通公司提供银行保函后置换了第T8合同段4%质保金25385298元,剩余1%质保金未置换。因广乐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尚未完成,质保金尚不具备退还条件,且省交通集团内部审计已经出现了审计核减额,广乐公司有权要求晶通公司将审计核减金额返还给广乐公司,若余额不足将从银行保函中扣还。具体质保金能否退还尚需待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最终完成方能确定。

伟德公司对上述复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一、晶通公司与伟德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于2014年10月交付给业主通车使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均已届满,在晶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质保金退还的情况下,晶通公司应当向伟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即保证金。二、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基[2016]1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满3年及以上,承包人履行了质量缺陷期和保修义务,并通过了质量验收,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建设项目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不得以项目未通过决算审查、审计和竣工验收为由,拒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应将承包人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的规定,涉案工程交付使用至今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已超过,晶通公司作为分包的发包人,不得以工程项目未通过决算审查、审计和竣工验收为由,拒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应一次返还给承包施工方的伟德公司。三、复函是针对业主与晶通公司之间有效的中标合同而言,而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约束力不相同,银行方面不可能基于无效合同为伟德公司开具保函置换质保金。再者,回函中已明确说明晶通公司已通过保函的形式向业主领取了2500多万元质保金,而晶通公司的整个中标合同实际已全部肢解分包给了伟德公司等其他施工单位,晶通公司并没有任何实际施工,只是进行项目管理。晶通公司应当将从业主处实际取回的2500多万元质保金部分,按比例返还给伟德公司,不应继续长期扣留,分文不退。

晶通公司对广乐公司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认为:一、复函可证明伟德公司诉请返还质保金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伟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复函证明了涉案工程在集团审计过程中就已出现审计核减项,晶通公司有权依据最终审计决算结果向伟德公司另行主张权利。三、伟德公司并未提出质保金的诉请,对该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处理。

二审询问时,伟德公司与晶通公司均确认广乐高速公路于2014年9月28日全线通车。本院向伟德公司询问能否举证证明2014年8月29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的工程项目及详细情况、资料,伟德公司表示已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一审法院。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队合同之一》4.5.1条就“质量保证金”约定:每期支付时扣留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中五官庙大桥和门前冲大桥共2座大桥的质量保证金按2.5%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决算审计后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返还剩余部分;如工程质量评分未达到业主质量要求致使业主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则晶通公司相应不予返还伟德公司质量保证金。6.4.1条就“缺陷责任期”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2年,质量保修期5年,伟德公司在此期间须保证本工程的完善及迅速完成有关缺陷的维修。《三队合同之一》4.5.1条就“质量保证金”约定:每期支付时扣留当月计量工作量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当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本合同承包合同价的5%后,停止逐期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决算审计后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返还剩余部分;如工程质量评分未达到业主质量要求致使业主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则晶通公司相应不予返还伟德公司质量保证金。6.4.1条就“缺陷责任期”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2年,质量保修期5年,伟德公司在此期间须保证本工程的完善及迅速完成有关缺陷的维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伟德公司、晶通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二、晶通公司是否还应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伟德公司认为至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偏离客观实际,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变更批复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没有包含在该计量支付情况表的1.58亿元中,加上还存在遗漏计量的工程量以及内部承包合同之外还有许多钢筋棚、辅助道路等临时实施的工程也没有予以计量结算支付,主张不应采信至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此,本院认为,伟德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总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据伟德公司的申请摇珠选定至衡公司作为鉴定机构。至衡公司已根据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一审法院向广乐公司调取的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供选择性意见和因资料缺少而无法鉴定的部分,并未遗漏项目。一审法院也已要求鉴定机构对3号判决中是否已对T8段伟德公司所施工的所有工程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部分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标的(诉求)是否相同或重叠、如果有伟德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包括合同内与合同外)未处理,未处理的工程有哪些及总工程款是多少的问题作补充鉴定。但伟德公司和晶通公司均未能提供3号判决处理部分的详细基础资料,故鉴定机构无法细分3号判决处理部分与涉案工程具体重叠以及未处理的部分和金额。伟德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应按2014年8月29日计量的1.58亿元累计数量+后期批复变更数量+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替项目部履行合同发生费用的模式作出。首先,对于2014年8月29日之后批复变更的工程量是否包括在《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内,伟德公司主张未包括,晶通公司则主张已包括,其理由为:1.伟德公司所称的变更批复实际与过程中的计量是不同的概念,伟德公司主张的变更报告是最后结算用于核对过程中的计量是否正确。《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已经对应伟德公司所完工的所有工程。2.根据业主下发的(2014)19号文第2点内容,业主在2014年4月11日为了解决伟德公司上访闹事阻工的问题,要求晶通公司T8合同段项目部对伟德公司已完工已计量、未计量和存在争议的费用都要和伟德公司做好签认工作,所以才有《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3.伟德公司在3号判决承认其在2014年7月25日之后再没有继续施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对应伟德公司已完工的计价。4.伟德公司在3号判决中主张《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是其与晶通公司的结算价格,并要求晶通公司支付2000多万元的结算差价,这可构成伟德公司的自认。其次,鉴定机构曾复函给一审法院,载明《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只有汇总金额,无相对应金额的详细清单组成资料,无法计算该进度计量表以外的部分,无法确认计量表是否包含2014年8月29日之后才批复的变更工程。而从鉴定机构在二审时的回复来看,伟德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25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所附的几份月度计量申请表与《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的数额对不上。也就是说,依目前证据而言,无法确认2014年8月29日之后批复变更的工程量不包括在《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内。伟德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外增加工程以及替项目部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因此,以伟德公司提出的鉴定方式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没有事实依据。伟德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伟德公司申请补充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应予以采信。

晶通公司上诉以伟德公司未提交原件为由,主张不应采信《鉴定意见书》选择性鉴定造价中的第2项“路基三队土方补差和C25砼预制块补助”1579408元、第4项“机械及材料费”33983.50元、第5项“银溪水电站便道工程”346367元、第7项“新街互通BKO+280高压电线改迁”108850元、第8项“桩基超方混凝土”704372.48元。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第2、4、5、7、8项在项目部(或合约部)处均有人员签名,虽然伟德公司未能提交原件,但其作出解释:晶通公司因与业主方进行结算,故原件保存与晶通公司处。该解释符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对第2、4、5、7、8项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晶通公司上述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情况来看,《鉴定意见书》中选择性意见第3项“尤特台风保险赔付和K70+600右侧保险赔付”1019016元,伟德公司提交的计量数据统计截止至2014年2月27日的《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载明,尤特台风保险赔付为1009016元。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不当。因此,依据《鉴定意见书》得出的涉案工程造价应为:133534073元+(-44092700元)+11565444.86元+1009016元=102015833.86元。鉴于伟德公司和晶通公司已于2014年8月29日共同签认涉案工程截止至2014年7月25日的工程计量为101800358元,加上扣减的质保金7915831元,为109716189元(101800358元+7915831元),多于依据《鉴定意见书》得出的涉案工程造价,故应以《广乐T8标内部计量支付情况表》为准。

二、关于晶通公司是否还应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伟德公司上诉提出晶通公司应退还质保金7915831元;晶通公司认为伟德公司系于上诉期间才提出退还质保金,属于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审理。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伟德公司于上诉期间才提出退还质保金,但质保金实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伟德公司所提退还质保金并未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予以审理。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条件,二队合同之一和三队合同之一均作出约定,即在缺陷责任期满完成决算审计后无遗留问题、双方办理结算、并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返还剩余部分。虽然二队合同之一和三队合同之一属于无效合同,但对于结算问题可参照合同约定来处理。虽然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但从广乐公司出具的复函来看,广乐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处于广东省交通集团内部审计阶段,涉案工程尚未完成决算审计,广乐公司亦未向晶通公司返还全部质保金。因此,涉案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条件未能成就,伟德公司关于晶通公司向其支付质保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给付质保金的条件成就后,伟德公司可再向晶通公司主张质保金。结合上文论述,晶通公司在本案中无须再向伟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伟德公司诉请晶通公司支付44927204元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伟德公司和晶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10.64元,由韶关市伟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3826.80元,由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983.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黄颖红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