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发,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晶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248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晶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粤1284民初248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结合**提供的(2020)粤12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可知,**曾以同样的案由在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且已经自认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路面基层施工的施工地点为广东省广宁县。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广宁县,本案应由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请被告方支付案涉合同项目水稳施工工程结算款等,水稳施工工程位于广东省四会市。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晶通公司主张本案由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晶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