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966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彬,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