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966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彬,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