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西槎路聚源街3号3楼33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40039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斐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46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1091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0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的(2023)粤01民终6121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要求,在2023年5月15日前补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07.6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收取的上诉人***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9435.97元,减半收取34717.9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 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