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125号
申请人:许坤邦,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783156XM。
法定代表人:赖干明,经理。
申请人许坤邦于2022年7月22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坤邦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2年8月1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