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397号
原告: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783156XM。
法定代表人:赖干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双龙,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以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岩路77号办公3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E4756A。
法定代表人:王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以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吕军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