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03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晶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劳仲撤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劳仲撤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