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4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电气工程施工费294676元、工程结算鉴定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2920元。本院立(2022)吉2424执92号案件予以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再247号判决,撤销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250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2424执92号、(2023)吉2424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梁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