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晋中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财保123号
申请人山西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晋豫,担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晋中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柳东北巷**。
法定代表人梁俊德,担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亿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413.89元(1、账号:88×××13,开户行:晋中银行西城支行;2、账号:50×××13,开户行:晋中银行博大支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413.89元(1、账号:88×××13,开户行:晋中银行西城支行;2、账号:50×××13,开户行:晋中银行博大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来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