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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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301号
原告:金华品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彬,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体(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品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体(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金华品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品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品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67元,合计2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品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大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