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595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河南晅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云,男,汉族,1951年2月15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永,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芒山路西建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8160.
法定代表人:谢朝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候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翠豪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