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1015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翠豪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1-1)。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总经理。
被告:翟建设,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芒山路西建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348160。
法定代表人:谢朝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翟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蒋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