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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3209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翠豪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职务:总经理。
被告:翟建设,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聚集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芒山路西建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348160。
法定代表人:谢朝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翟建设、第三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敬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