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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50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总经理。
被告:翟建设,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348160。
法定代表人:谢朝文,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翟建设、第三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但该地址并无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亦不能提供其明确具体的地址,因此,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蒋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