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初5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翠豪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永,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翟建设,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第三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芒山路西建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348160。
法定代表人:谢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翟建设,第三人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8.68元,减半收取351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文超
审判员 李念武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