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451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行长。
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42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女,汉族,1991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