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836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职务:总经理。
被告:翟建设,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
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芒山路西建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3481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翟建设、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