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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836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职务:总经理。 被告:翟建设,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 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河南省永城市芒山路西建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3481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翟建设、被告河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颖 书 记 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