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1执1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883047。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银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330021866。
法定代表人:郭正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退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人民币31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625元,缴纳执行费4,550元,合计人民币324,1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银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银行
的存款324,175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银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江西)
书记员 吴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