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883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名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2,512.91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4,062元,执行费2,788元,合计人民币199,362.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92,512.9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