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赢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奥能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赢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2559号
原告:牟碧亮,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能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居委会新辉路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永诒。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赢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黄岗镇河旁村委会河旁村南侧86区岑达宅。
负责人:*美玲。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赢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工业区拓展路20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冼广元。
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牟碧亮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能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赢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赢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能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不是发包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能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碧亮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能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