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1财保38号
申请人:***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朝阳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0MA2MXNF841(1-1)。
法定代表人:陈玮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杏红梅,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望江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池南路**一信用代码91340827154101605F。
法定代表人:张珍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贰佰零伍万元整(¥2050000)元或查封望江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50000元的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水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葛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