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初1883号
原告:咸宁嘉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207号。
法定代表人:*方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宁嘉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嘉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咸宁嘉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