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18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琛,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
原告***与被告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6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晓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清
书 记 员 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