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81民初207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住赤壁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生,住赤壁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5日生,住赤壁市。
被告: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军盛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3494B。
法定代表人:宋姣。
被告:湖北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泉公司)。住。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办事处青泉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21281559705263K。
法定代表人:方金平。
原告***诉被告***、***、军盛公司、鑫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