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原告: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中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世纪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5元,减半收取64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梁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