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于胜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8]第91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与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34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4164.60元,执行费445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10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侯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