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麟与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执保177号
申请人吉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309133410,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8栋5单元703室。
被申请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经理。
申请人吉麟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11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1日立案,于2017年9月4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
执行中,本院依法解除查封担保人刘海燕名下所有的牌照为黑A283WQ的丰田牌小型越野车的车籍档案,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经执行,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9月4日依法解除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11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东梅
审判员  杨守权
审判员  吕维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