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公滨路572号兰格集团三楼左侧。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平劳人仲字﹝2018﹞第63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与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552.2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有到期债权;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一年,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49108.36元,其中含执行费1723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4166.86元。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平劳人仲字﹝2018﹞第63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张春阳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