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尹盛男,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晓晗,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胜远航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6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举示了三份新证据。该证据足以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从而改变裁判结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6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辛吉雁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吴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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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珊
书记员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