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28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工费2418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并承担执行费382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鹏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