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麟,男,***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胜,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010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吉麟与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492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8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兴胜远航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吉麟,申请执行人吉麟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0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