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3395号之二
原告: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吉井秀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耀华,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市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市。
负责人:冉军垓。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庭,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传雄,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监利市水利和湖泊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9元。
审 判 长 邱吉珥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蔡永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