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659号
申请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吉井秀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耀华,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张朗。
申请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日立公司以自有房产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冯卫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