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南京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民初4052号
原告:***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吉井秀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与被告南京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日立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68元[此款已由***制造(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