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汤雅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27369510,住所地无锡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装备制造工业园鸿达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高津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55.22元,现因(2018)苏0214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55.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玥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焦志敏
书 记 员 刘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