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17号 申请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2736951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机光电装备制造工业园鸿达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行(YOSHIIHIDEYUK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19591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泵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日立泵公司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路××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立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