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22民初7517号
原告:胡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现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宁夏云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倪某。
被告倪某、宁夏云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12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