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05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烨,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若水秀府25-2-101室。
法定代表人:冯金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高飞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先锋社区和平北巷1-2-2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追加案外人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市高飞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后,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方预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雨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 艳
书 记 员 张昱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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