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884号 申请人: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383713XD,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南京南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溧阳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