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1896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街687号-1。
法定代表人:鲁忠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华、张燕君,浙**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
法定代表人:胡柏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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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俞颖尔
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
人民陪审员 程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萍